重庆市渝台经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名称为“重庆市渝台经济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Taiwan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CTEPA。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由重庆市从事渝台金融和信息服务、企业文化研究、信息产业研究、能源发展、文化交流、咨询服务等企业(机构)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关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于会员,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严格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广泛联系渝台各界人士及其团体,增进友好情谊,发展促进经济和文化交流合作。
第四条 主管单位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单位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五条 本促进会本促进会办公场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办公楼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秉承“平实求精,诚信守约,服务渝台,卓越国际”的理念,旨在“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打造海峡两岸民间交流交往平台,推动渝台经贸深度合作”。
(二)促进渝台经贸双向交流,为渝台投融资牵线搭桥。
(三)对渝台企业展示、产品会展及产品销售提供服务,开展有关课题调研和理论研讨。
(四)加强渝台两地信息和文化交流,提供行业指导、咨询服务。
(五)积极发展会员,努力做好会员企业服务工作。
(六)促进渝台两地创新创业,打造“众创空间”。
(七)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促进会常务会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促进会的相关活动。
(二)获得本促进会服务。
(三)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促进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判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修改促进会章程。
(六)决定促进会的终止。
(七)决定促进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展开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过二届。且每次换届,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执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产生办法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聘期三年,每年需会长提名后续聘,可连聘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委会。专委会在本章程的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原则上专委会人数在5人以上,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专委会设主委及执行长各一名,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原则上专委会主委由副会长兼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渝台各界人士及其社团的赞助;
(五) 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判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